|
经过修改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经国务院通过,昨天正式公布,并将于明年1月1号起实施。
按照修改的《放假办法》,(五一劳动节放假1天。春节假期提前至除夕,假期仍为三天。新增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三天假期。)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此次调整后,(我国法定节假日和周末休息日达到了115.3天,如加上职工带薪年休假,一年中平均休假时间超过了全年三分之一。)
此次调整后,我国将会出现法定节假日与周末连休三天的小长假、黄金周和职工个人带薪休假并存的新局面。
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条例》中还对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五类情形做出了规定。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且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均不能享受当年年休假。)
另外,现公布的《休假条例》删去了《征求意见草案》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增加了年休假与病假、事假关系的内容。而对于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还规定了“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市民 孔先生:虽然规定3倍工资,但是企业就是不给,也没办法,政府应该强制的进行监管
对于许多人提出的这样的意见和疑问,《休假条例》也对年休假的监督机制做出规定。其中,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人事、劳动部门监督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