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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确定哈尔滨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此前规定的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不一致,单位缴存8%、职工缴存6%,而且没有上限规定,此次通过的办法规定,单位和职工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8%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可以达到12%;2001年1月1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25%的比例缴存,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5%的比例缴存 。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自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发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本人第二个月的工资乘以规定的缴存比例核定。单位新调入的职工,自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规定的缴存比例核定。
办法明确,单位应当按月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漏缴。
办法同时规定,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等情况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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