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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征地拆迁市场的正常秩序,严肃查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征地拆迁改造建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市政府日前出台了《征地拆迁工作中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本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人员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制造、办理和发放权属证明等各种证照、证明,造成不良后果的;参与私建滥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及他人谋取私利的;组织或者参加聚众闹事,干扰和阻碍征地拆迁工作的,将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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