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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近日出台,《意见》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尤其是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后的三十五项政策进行了细化和说明。一起来了解下。
意见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续缴费至满15年止。企业职工可以由本人到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个体劳动者身份延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我省现有万余名有国家承认连续工龄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未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的职工,这部分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较为模糊。意见实施后,他们可通过补缴的方式参保。
意见规定,参保人员由于各种原因形成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当从最早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开始,与之后建立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合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重复时期个人账户只保留个人缴费数额最高的部分。
《意见》实施后,如外省市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在当地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者可及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果不同意在当地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在我省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申请不再参加新就业地的基本养老保险,继续按我省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如果外省市新就业地不同意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要求重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原在我省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当保留,参保者应当继续按照我省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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