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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市政府日前出台《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意见》,对历史城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确保其建筑布局、立面造型、色彩风格与历史城区内的历史风貌相和谐,延续和突出城市特色。
意见指出,对濒危保护对象,要集中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和财力、物力,及时组织抢救;对一般保护对象,要建立日常管护计划,使其保持历史风貌,长久延续。
意见要求,要坚持保护城市历史风貌、传统格局、建筑空间环境和传统文化艺术及民风民俗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成果体系。要高质量编制完成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各类规划,并将经批准的规划成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意见指出,市城市规划部门要在建设项目审批时,有计划地对历史文化街区和保护建筑、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非保护建筑和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及其设施明确提出整修、改造的内容,拆除的范围和保护、改造的要求。
禁止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区和保护建筑、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影响的拆除、改建和修建;禁止拆除或损坏已确定保护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占用或破坏已确定保护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禁止违反有关保护规定进行开发或经营。
意见要求,可以采取建立博物馆、纪念馆、旅游景点和实物教学、适度开展不损害其寿命的经营等方式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建筑和历史建筑进行保护性开发利用。适时建立革命遗址展示体系,发展具有哈尔滨特色的革命文化旅游产业。不断挖掘城市历史文化资源,将能够反映近代、现代、当代重大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活动的遗址和具有重要建筑艺术价值的建筑补充列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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