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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日前出台《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根据规定,自今年4月1日起,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实行明码标价,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办法》规定,凡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根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由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公布,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办法》规定 ,对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优先提取公积金或者发放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以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可优先回购。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人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招标,按照市政府棚户区改造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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