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发活力 增添动力 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解读《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来源:黑龙江日报编辑:王坤发布时间:2022-05-14 查看数0

中小企业是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社会就业、推动技术创新和保障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坚持问题导向 破解制约瓶颈

中小企业是黑龙江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六稳”“六保”工作的重要内容,千方百计纾解中小企业困难,先后出台了“民营50条”“民营27条”以及支持中小企业两个“14条”等政策,有效激发了中小企业发展动力。

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高度重视条例制定,多次听取专项情况汇报,全程悉心指导,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实际困难,让中小企业活下来、发展好。

条例共8章60条,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坚决贯彻省委主要领导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会议、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要求,借鉴外省立法经验,将我省行之有效的制度成果上升为法规,强化政治引领,突出优化环境、聚焦创业创新、着眼解决难题,把“多予、少取、服务、培优”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思路,融会贯通到制度设计当中。

聚焦创新创业 推动转型升级

良好的外部环境,是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阳光雨露”,是增强中小企业“破茧成蝶”、创新发展的重要一环。

营造宽松发展环境。条例规定,构建友好舆论氛围,培育尊商重商理念,使企业家获得与其社会贡献相一致的社会评价和社会地位。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宣传中小企业先进典型,报道优秀中小企业家的先进事迹,营造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拓展市场经营范围。按照“非禁即入”原则,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将不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养老医疗、教育辅导、社区建设、志愿服务等民生事项,面向具有专业资质的中小企业购买服务;不得以中小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中小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不予处罚。条例引导中小企业进一步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中小企业发展内外贸同标准、同品质产品,帮助消除出口产品内销的制度阻碍,助力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内销售市场;支持中小企业利用各类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线上销售;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参与国有企业所有制改革。

支持中小企业逐步做大做强。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群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对拟从事大量消耗资源能源与污染排放程度偏高行业的中小企业,应当提示政策性风险;开展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等壮大企业规模和优化企业运营模式的工作,支持中小企业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条例在地方性法规中作出全国首创性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管理部门应协调商贸、文旅、科技等主管部门,强化政策支持,开展专项融资服务,为其参加各类经贸活动提供便利,优先给予政府采购项目和政策扶持资金,培育其尽快成为规上企业。同时,条例还明确规定,推动中小企业向绿色、低碳、高科技方向转型升级,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循环农业、再制造产业等新业态,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碳排放交易等新模式。

着眼解决难题 实施精准扶持

条例紧贴发展实际,解决中小企业遇到的困难和突出问题,实化、细化鼓励发展举措,进一步激发发展活力,让中小企业有更多的“获得感”。

服务企业理念更加明确。条例贯彻落实“政府服务到家,企业才能发展到位”的要求,明确规定了“构建有原则、守法纪、有感情、有温度的‘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做到有事必应、无事不扰”等内容。同时,条例在服务企业主体方面,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没有责任部门或者涉及多个部门的,进一步细化规定由同级工信部门牵头解决;在促进企业注销便利化方面,规定对未欠发欠缴职工工资社保、税款罚款且企业出资人承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可以适用承诺注销。

知识产权保护更加规范。条例规定,对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商品或者服务的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公共资源以及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申请专利,并据此向中小企业提出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加盟费的,承担知识产权管理职能的部门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品牌建设推进更加有力。条例明确规定,鼓励中小企业加快品牌建设,打造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品牌;支持中小企业较为集中的区域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打造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将本行政区域内特有区域战略、文体活动、工程项目、景点建筑等富有地方特色的公共资源依法依规申请注册区域公用品牌,授权符合标准的中小企业免费使用。

针对科研人员青睐大企业,进中小企业动力不足的实际,条例明确规定,科技、人社、教育等部门应当创新科技成果评价方式,综合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将其作为科研人员获得项目立项、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选表彰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融资难题破解更加细化。为促进“重抵押、重财务报表”贷款模式向“重信用、重经营状况”贷款模式转变,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惜贷、慎贷、不敢贷”变为“愿贷、会贷、精准贷”,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改进授信审批和风险管理模型,加大首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和无形资产抵押贷款投放规模和力度;金融机构不得违规收费或者变相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不得变相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困难企业救助更加务实。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纾困措施,协助受到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解决物资供应、融资用工等制约生产经营的突出问题,并将其纳入相关突发事件应对预案。因突发事件导致中小企业失信的,应当支持引导相关机构给予展期等信用补救期限,审慎采取失信约束和惩戒措施。

合法权益维护更加严格。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审计监管、绩效考核中查处和纠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行为,对不履行协助中小企业利用应收账款向银行融资义务的债务人依法予以处分;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处罚容错机制,公布免罚轻罚清单;对中小企业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并主动消除不良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中小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司法机关应当贯彻宽严相济、谦抑审慎理念,强化刑事强制措施必要性审查,少捕慎诉慎押,避免企业失管失控,依法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工作。

作者:闫紫谦

尹栋 黑龙江日报全媒体记者 闫紫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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