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全面提高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实现“二十二连增” 惠及困难群众25.77万人
为体现市委、市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关爱,切实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经市政府同意,全面提高我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困难家庭冬季取暖救助补助标准,实现市区城市低保标准“二十二连增”。据了解,此次提标将惠及哈尔滨市城乡困难群众25.77万人。
《通知》确定,从2026年4月1日起,将9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880元/人月;9区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663元/人月。9县(市)执行省标准,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827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632元/人月。城市低保边缘困难家庭和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标准分别按低保标准1.2和1.5倍同步提高。
《通知》明确,继续实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城乡一体化,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执行对应城市集中供养标准。9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提高到城市1144元/人月、农村862元/人月,9县(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提高到城市1076元/人月、农村822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执行对应标准。
针对性满足困难家庭冬季取暖需求,将9区城乡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冬季取暖救助补助标准提高到1200/户年,9县(市)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冬季取暖救助补助执行省标准,提高到城市1200元/户年、农村300元/户年。

哈尔滨日报记者 李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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