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来源:冰城+ 客户端编辑:杨焯兰发布时间:2023-01-06 查看数0

为不断提升基本医保广大参保群众待遇保障水平,建立健全我市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将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按照省“省、市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同城同待”的要求,依据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市医保局印发《关于落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相关事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具体待遇保障标准,与省直医保保持一致。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一)政策改革背景

202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同步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2021年12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44号)对全省提出了指导性意见。2022年6月,我市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22〕9号),对我市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出原则性意见。

(二)覆盖范围

按照省“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要求,对我市已建立个人账户9.5%缴费的参保人员及6.5%缴费的退休人员直接享受门诊待遇,其他人员可选择按规定变更缴费比例至9.5%后享受门诊共济保障,也可选择不变更缴费比例,继续享受原待遇保障范围和标准。

(三)待遇保障标准

参保人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医保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比例予以支付。年度起付标准为400元,在职人员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0%、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50%,退休人员按照医疗机构级别支付比例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00 元,计入职工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之内。

2023年1月1日已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城镇职工同步开通普通门诊共济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业务,待遇支付标准按照参保地待遇标准执行。

(四)改革个人账户计入标准

自2023年1月1日起,建立个人账户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计入,其余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月定额划入,月定额划入标准执行省直退休人员90元/月,并随省直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在职转退休人员,从次月起为其变更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五)拓宽和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一是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参保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二是可支付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三是可用于参保本人缴纳大额医疗补助费用。四是规范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费用。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参保人医保关系转移到其他统筹地区的,个人账户余额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也可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取;参保人因死亡、出国(境)定居的,医保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一次性支取。

(六)关于个人账户划入标准的说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44号)均要求“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逐步调整到统筹地区实施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左右”。此次省直医保退休人员确定90元/月的定额划入标准按照我市2021年实际平均养老金计算约为2.6%,已属较高水平,待2022年省直医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标准调整后视情况予以调整。(哈尔滨日报记者 于勇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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