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天气,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布提示!

来源:冰城新闻客户端编辑:王坤发布时间:2025-07-12 查看数0

当前,黑龙江进入高温炎热季节。10日,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出《提示函》,切实保障高温天气作业下广大职工的安全健康权益,有效预防和控制中暑事件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提示函》指出,要严格落实用人单位劳动保护和防暑降温主体责任。各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科学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普及高温防护、热射病预防、中暑急救等基础防护知识,提升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要科学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与强度。用人单位要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台发布的气温预报,动态调整作业安排,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需紧急处理的除外。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提示函》强调,要强化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与应急处置。用人单位应结合高温季节安全生产风险特点,定期组织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重点涵盖高温危害、应急疏散知识与技能、职业卫生等内容。要制定并演练高温中暑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能够立即采取有效救治措施,及时送医治疗,最大限度减少高温中暑事件及其危害。要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并提供足量、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职工工资。禁止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露天或33℃以上场所作业。

省总工会要求,各用人单位务必以对职工生命安全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为职工撑起高温下的“保护伞”。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法履行劳动法律监督职责,密切监督用人单位执行高温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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