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让“位”于民、住宅停车收费有约束……广州修法破解停车难
新华社广州12月17日电(记者 周颖)停车是事关市民日常出行的“关键小事”,也是考验城市治理的大事。广州市人大常委会17日发布公告称,《广州市停车场条例》日前已修订通过,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广州市停车的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老城区一位难求,医院、学校、商圈周边潮汐式拥堵突出,信息壁垒导致车位紧缺与车位闲置现象并存。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广州市机动车保有量攀升,停车位配建不足、资源利用效率不高、部分区域停车规划不合理等新老问题交织,群众对提升停车体验呼声愈发强烈,市人大常委会适时启动修法工作,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自用停车场与办公场所分开管理的,应当在非工作时间有序向社会开放,并设置明显标识,相关停车泊位信息接入本市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取得的收益应当按照规定上缴财政。
新修订的条例鼓励发展立体停车。在现有停车库内部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建设单位无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室外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停车场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对于市民关心的部分住宅停车收费随意定价、强行涨价等问题,新修订条例规定,住宅停车场实行适用议价规则的市场调节价。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制定或者提高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的规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协商确定。未依法进行协商议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路内泊位“乱划线”现象,新修订条例规定,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停车泊位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划设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擅自划设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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