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企利民政策问答 我省出台住所登记新规 放宽限制与规范管理并举
本报讯 近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黑龙江省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黑政办规〔2025〕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管理办法》明确适用范围与登记要求。新规适用于省内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各类经营主体,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参照执行。
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需提交合法使用证明。自有房屋提交不动产权证书;租赁房屋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及租赁合同;无偿使用房屋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及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产权证的按《管理办法》第五条提交材料;租用宾馆、酒店或市场铺位,还需提供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便利举措集成服务。电商经营更简化。仅通过网络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直接使用电商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进行登记;集群登记更规范。允许多个从事一般项目的经营主体共享一家托管企业的地址进行登记;“一照多址”再放宽。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直接在营业执照上增加多个经营场所;“一址多照”仍保留。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同一地址可作为多家经营主体的住所。这些举措从多个维度为经营主体松绑减负,有效简化了登记流程,持续激发市场活力。
监管举措规范有力。设立负面清单。明确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10类场所不得用于登记;加强风险防范。推动全省自建房及危房数据共享,严防利用危险房屋登记;创新监管方式。运用“双随机、一公开”、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等手段,对承诺制登记住所的经营主体加强抽查;严惩虚假登记。对提交虚假材料或欺诈隐瞒的,依法查处;推动部门协同监管。公安、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进行监管。这些管理举措既划定了经营边界,又以规范有序的管理筑牢安全屏障,为市场秩序稳定提供了坚实保障。
各市(地)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黑龙江省在提升经营主体登记便利度、打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保障经营主体活力持续释放等方面迈出新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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