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同意租客提前退租,押金还能退吗?

来源:光明日报编辑:杨焯兰发布时间:2025-10-19 查看数0

【案例苑】

●案情:2025年2月,租客赵东(化名)找房东王强(化名)租下一套公寓,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期一年,月租金1800元,押金1800元。如果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刚住满一个月,赵东因个人原因向王强提出:再租一个月就要退房。王强表示同意。4月,赵东搬离公寓,找王强退押金,但王强拒绝了他。于是,赵东将王强告上法庭,要求退还押金。

王强认为,对方提前退租已构成违约,按合同应支付1800元违约金,这笔钱可直接用押金抵扣。但赵东认为,此前王强已同意他退租,不能反悔。

●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赵东与王强签订合同后,王强依约交付房屋给赵东,赵东提前退租的行为确实构成违约。虽然王强同意解除合同,但并未明确他放弃要求赔偿违约金的权利。因此,王强有权要求赵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1800元违约金。

●说法:租客中途退房,押金能否要回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如果租客不存在违约行为,房东应退还租房押金。如果租客提前退租,就可能造成违约。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租客因自身原因提前退租,属于违约,给房东造成出租成本增加、房屋空置等损失,因此应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房东同意租客提前退租后,押金能否退还的问题,关键在于房东同意解除合同的同时,是否也明确放弃了向租客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同意退租”和“放弃索赔”是两件需要明确分开的事情。本案中,在双方均同意解除协议时,房东没有明示放弃索赔的权利,租客就仍需要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即使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的违约条款,房东也可要求租客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提前退租造成的房屋空置费用等合理损失。

(光明日报记者王金虎整理)

《光明日报》(2025年10月19日 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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