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修订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新建住宅区应配建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本报北京12月2日电 (记者王洲、潘俊强)近日,新修订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由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5月1日起实施。此次修法将车辆安全、通行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贯穿始终,为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提供更为全面、细致的法律依据。
确保路面通行安全是本次修法的重点。《条例》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规范佩戴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乘员头盔,违反规定的,可处警告或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将“佩戴头盔”从倡导性条款上升为强制性法定义务。《条例》禁止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机电池,以及加装车篷座位和照明装置、拆除改动限速装置等拼改加装行为。《条例》禁止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浏览电子设备、手持接打电话等危险驾驶行为,明确通过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区域时应下车推行。同时,对搭载未成年人的年龄进一步放宽,由此前的“电动自行车可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调整为“可载一名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破解停车难,《条例》要求新建车站、医院、商场、学校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以及居民住宅区,应配套建设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于既有设施不能满足需求的,应及时改建、扩建或设置临时停放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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