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己”“小己”,一个都不能少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编辑:杨焯兰发布时间:2026-02-28 查看数0

“老己”常被用作第一人称的代称,是“自己”的拟人化、亲切化表达。

“小己”常指代 年幼的、未长大的、需要被保护的自己 。

指导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联合出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策划:陈才胜、张伟刚、张海鹃

统筹:孟然、刘曼、蒋梦娴、张巧雨、王英鸽、杨悦、张馨叶、曹海

文案:王雨堃、张硕洋、范婷婷

漫画:徐秋雨(由AI辅助生成)

编辑:张馨叶

网友评论

已有0人评论,0人参与
(请登录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冰城新闻
    冰城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新浪微博
    新浪微博


    哈尔滨广播电视台 版权所有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华山路1号 邮编:150036 总机:0451-87996114-转各部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23120180002 黑ICP备08003366号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811610 国新网许可证编号:2332007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