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最高法涉AI纠纷意见出台,为广电视听AI应用划清“法律红线”

来源:国家广电智库编辑:崔新燕发布时间:2026-09-10

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意见》聚焦“AI换脸拟声”“AI幻觉”侵权、“网络开盒”“大数据杀熟”等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明确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实体裁判和诉讼程序规则。在广电视听领域人工智能应用日益广泛深入的当下,《意见》为行业划定了清晰的法律边界,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一、为人工智能治理划定“法治标尺”

(一)明确三大审理基本原则,锚定司法裁判价值导向

《意见》在总体要求部分明确了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三大核心原则,为所有相关案件的裁判划定了价值基准: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引导人工智能增进人民福祉,防范和消除算法歧视,推动人工智能为民向善,强化数字时代民生权益的司法保障;

二是支持创新发展,以包容审慎的态度平衡权益保护与技术产业发展,加大对人工智能创新成果、创新主体的保护力度,营造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产业环境,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三是筑牢安全底线,根据人工智能在不同应用场景下可能造成的损害,以及风险的性质和大小,依法准确认定法律责任。

(二)划定侵权行为认定标准,厘清数字时代行为红线

针对实践中高发的利用人工智能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意见》专门作出体系化的规则设计。一方面明确了涉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律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统一适用过错责任,综合考量应用场景、技术透明度、风险防控措施等因素判定过错程度;另一方面对行业高频侵权场景逐一划定认定规则,明确了“AI换脸拟声”“AI复活逝者”等侵害人格权益行为、“网络开盒”“人肉搜索”等侵害隐私权行为、“大数据杀熟”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判定标准。同时,首次明确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为权利人提供高效的事前救济渠道,避免损害发生后难以弥补。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意见》明确了“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经权利人通知未及时采取停止生成侵权内容等必要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三)回应知识产权新课题,平衡创新与权益保护

针对人工智能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挑战,《意见》对涉人工智能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开源软件法律责任、专利授权确权、技术合同履行以及数据使用规范等作出了专门规定。《意见》明确:在合理范围内处理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且个人未明确拒绝的,一般不认定为侵权;人工智能开发者提出不侵权抗辩时,应当提供训练数据来源等佐证材料;自然人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应当认定为发明人。

(四)创新程序审理规则,破解技术案件举证难题

针对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技术性强、证据收集难度大的特点,《意见》探索完善了适配技术特性的事实查明与证据审查规则。当事人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为侵权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提示词设计、生成内容与主张权利作品的相似程度、重复测试的一致性,以及模型训练、算法设计等因素予以认定。

二、规范和赋能广电视听人工智能创新发展

从AI微短剧的批量生产,到AI合成主播的广泛应用,从智能推荐算法的精准分发,到虚拟数字人的沉浸式表演,人工智能正在深刻重塑广电视听内容生产、传播和消费的全链条。《意见》的出台,从多个维度为广电视听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一)筑牢人格权益保护防线,遏制“AI换脸拟声”乱象

在广电视听领域,“AI换脸拟声”侵权行为频发,严重侵害了从业者和公众的人格权益。知名演员被“AI换脸”盗播;配音演员的声音被“克隆”后用于商业用途等情况屡见不鲜。《意见》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未经同意利用人工智能处理自然人的姓名、肖像等信息,生成可识别的虚拟数字形象并予以使用、公开的,构成对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的侵害;未经同意使用自然人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生成可识别的合成人声的,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操控虚拟形象、合成声音实施不当行为,或是发表不实言论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这些规定从司法层面堵住了“借技术逃避责任”的漏洞,为视听从业者保护人格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规范AI内容生产与传播,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广电视听领域的AI技术创新正处于快速迭代阶段,AI辅助内容生产工具、智能内容推荐系统、沉浸式AI交互视听产品等新业态不断涌现。《意见》秉持“支持创新发展”的基本原则,为行业创新留出充足空间。

针对广电视听领域广泛使用的开源音视频处理、AI剪辑等开源软件模块,《意见》明确:如果开源软件开发者已经公开说明功能和安全风险,后续使用者利用该模块引发侵权的,开源方可以依法获得责任豁免,这极大降低了中小视听科技企业依托开源技术开展创新的法律风险。对于视听领域技术开发方与内容方合作的AI生成内容项目,明确法院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时,应当充分考量AI研发的不确定性,只要开发方尽到了合理努力,不轻易认定其承担违约责任,避免了企业因技术探索中的合理失败承担过重的合同风险。《意见》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也为视听行业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开发利用数据资源、推动AI技术创新提供了制度遵循。与此同时,《意见》还明确了网络用户恶意诱导生成侵权内容的法律责任,经权利人通知,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这些规则为AI内容的生产传播划定了清晰的法律边界,激发了行业创新投入的积极性。

(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遏制“大数据杀熟”与“仿冒带货”

在广电视听平台的商业运营中,一些乱象频发:平台利用算法针对不同用户实行会员价格“大数据杀熟”;AI生成的仿冒名人带货短视频诱导用户购买劣质商品;虚假AI生成的影视剪辑内容误导用户等。《意见》针对这些行为作出了规制:明确经营者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差别待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利用人工智能“仿冒名人带货”且构成欺诈的,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这些规则为广电视听平台规范算法应用、杜绝价格欺诈提供了有力的司法约束。

三、法规落地面临的现实问题与挑战

尽管《意见》为涉人工智能纠纷提供了系统的裁判规则,但广电视听行业在人工智能应用实践中仍面临诸多现实问题和挑战。

(一)训练数据合法性认定规则尚需细化

大模型训练需要海量视听作品数据,而AI训练数据取用引发的著作权、肖像权、声音权纠纷持续增多。但现行著作权法对“技术性复制”与“具有传播目的的复制”缺乏明确区分,导致数据处理的合法性存在不确定性。虽然《意见》已经规定“合理范围”内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一般不构成侵权,但“合理范围”的具体认定标准仍需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细化。例如,短视频平台爬取公开网络中的电影片段、用户上传的配音作品作为训练素材,是否属于“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合理使用”,目前仍缺乏统一的裁判指引。

(二)AI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与侵权认定标准有待明确

使用者通过指令在输出端生成内容,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界限模糊。2024年《庆余年》AI文生视频侵权案、《山海奇境》预告片侵权案等,都将AI生成视频的版权归属及平台责任推到了争议焦点位置。虽然《意见》明确规定,人工智能使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先作品存在,仍利用人工智能生成与在先作品实质相似的作品且无合理抗辩理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实质相似”的判断标准、AI生成内容独创性的认定等问题,仍需进一步明确。

(三)AI合成主播、虚拟数字人的法律身份与权责模糊

部分社会机构存在AI数字人主播训练数据来源标识不清、数字分身应用边界模糊等问题,可能由此引发版权纠纷。一些机构未经主持人本人授权,就使用其形象和声音训练AI主播,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与声音权,更容易引发劳务纠纷等衍生法律风险。目前《意见》尚未对AI合成主播、虚拟数字人在广电视听节目中的法律身份、权利义务等内容作出清晰划分。

(四)视听行业技术取证和鉴定配套体系尚不完善

涉AI视听侵权案件的事实查明高度依赖专业技术支持,但目前适配行业需求的技术支撑体系仍存在明显短板。从实践来看,AI仿声、AI生成音视频的“可识别性”鉴定成本居高不下,大量中小视听从业者难以承担;全国范围内具备涉视听AI技术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数量极少,且缺乏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可能存在明显差异。此外,大模型训练数据的黑箱特性,导致权利人很难举证证明自己的声音、影像被窃取作为训练素材,侵权溯源的技术门槛依然很高。

四、加快推动《意见》在广电视听领域落地见效

为充分释放《意见》的制度价值,助力广电视听行业在法治轨道上实现AI技术规范发展,需要主管部门、司法机关、行业组织、市场主体多方协同,共同构建适配行业特性的落地保障体系。

(一)推动出台广电视听领域专项司法裁判指引

建议广电视听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以《意见》确立的原则和规则为基础,结合广电视听行业的实际应用场景,联合出台专门的涉人工智能视听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明确AI生成视听内容的版权归属规则、AI训练数据的合法使用边界、AI合成主播的法律身份等核心问题,为行业提供更具操作性的合规指引。及时发布一批广电视听领域的涉AI典型指导性案例,为行业经营者提供清晰的行为参照,更好发挥以案释法的示范作用。

(二)构建视听行业证据规则与技术鉴定支撑体系

由主管部门联合国内音视频领域权威科研机构,建立国家级广电视听AI证据鉴定中心,制定统一的AI合成音视频鉴定技术标准,大幅降低权利人进行声纹、人像比对鉴定的成本。建立广电视听AI技术鉴定专家库,为司法审判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依法推动AI生成视听内容同步加注显式文字标注和隐式音视频数字水印,实现侵权内容全链路可溯源,从技术层面切断非法音色、影像素材的传播变现渠道。鼓励平台完善AI生成内容的操作日志、训练记录等技术档案,为纠纷解决提供可追溯的证据基础。

(三)建立跨部门协同治理长效机制

主管部门积极推动与人民法院、网信部门建立常态化涉人工智能视听纠纷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协同监管。推动行业合规监管规则与司法裁判标准有效衔接,将广电部门关于人工智能视听内容管理的规制文件,作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重要参考依据。共同建立广电视听行业人工智能侵权失信名单制度,对反复实施恶意盗用声音肖像、批量生成侵权人工智能视听内容的主体,实施跨平台联合惩戒,大幅提升侵权违法成本。

(四)推动行业自律与多元解纷机制建设

主管部门将《意见》纳入行业普法宣传重要内容,推动将规则要点转化为通俗易懂的行业操作指引,降低中小微企业合规门槛;指导行业组织制定人工智能应用伦理准则和行业自律公约,引导市场主体自觉恪守合法合规、以人为本的应用底线;依托行业协会建立专门的涉人工智能视听纠纷调解机制,邀请技术专家、法律专家参与纠纷化解,实现矛盾源头治理,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时间成本。

人工智能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引擎,《意见》的出台,为广电视听行业应用人工智能技术提供了清晰的司法裁判规则和行为指引,视听行业应当以《意见》为契机,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促进创新与依法治理相结合,在法治轨道上推动人工智能与广电视听深度融合,走出一条规范有序、创新引领的高质量发展之路。

(作者单位:国家广电总局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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