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黑龙江省高院联合省妇联向社会发布5起人身安全保护令典型案例,案例聚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发生主体、行为方式、启动方式等方面,明确了保护范围、强化教育疏导等内容,在家庭暴力防控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作用和警示意义,体现了依法保障家庭暴力受害者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价值理念。

案例一
都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经常性谩骂、侮辱、骚扰等精神侵害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基本案情】
申请人都某(女)与被申请人焦某(男)系夫妻关系,婚后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频繁发生矛盾。后二人分居,焦某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向都某发送辱骂、威胁性言语,还曾深夜前往都某住所附近徘徊、敲门,严重扰乱都某的正常作息。都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及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都某提交了焦某经常性的辱骂威胁内容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焦某深夜骚扰都某的证人证言,能够证明焦某对都某存在持续性的精神侵害,属于家庭暴力,都某的人身安全存在现实危险,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出条件。裁定:一、禁止焦某骚扰、跟踪、接触都某;二、禁止焦某接近都某的住所。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本案明确了经常性辱骂、威胁性言语、骚扰等精神侵害行为属于家庭暴力,打破了“殴打才是家庭暴力”的认知误区,彰显了法律对受害者的全面保护,让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防护更加严密、更具温度。
案例二
李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对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快速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案情】
申请人李某某(女)与被申请人陶某某(男)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已经成年,陶某某长期存在家庭暴力行为。2021年8月,李某某曾起诉离婚,后撤诉。2022年11月,李某某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审理期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及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某提交了监控录像、门诊病历及检查报告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结合此前离婚诉讼的相关情况,足以认定陶某某对李某某实施了持续性的家庭暴力行为,且该行为已对李某某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侵害,并存在进一步危害风险。人民法院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一、禁止陶某某跟踪、接触、殴打、威胁、骚扰李某某;二、禁止陶某某以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骚扰李某某。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考虑申请人遭受侵害的紧迫性,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为受害者提供司法保护。同时,家庭暴力具有私密性特征,部分家庭暴力受害者证据收集意识和举证能力不足,本案中受害者提供了监控录像、病历、聊天记录等证据,亦为广大遭受家暴的受害者提供了清晰的维权路径和证据指引。
案例三
鲁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条件
【基本案情】申请人鲁某(女)与被申请人王某(男)系夫妻关系。2022年5月,因为家庭琐事,王某当众对鲁某进行殴打。2023年9月,王某在家中对鲁某言辞辱骂,并将鲁某打晕。鲁某醒后报警并在儿子陪同下前往医院诊治。鲁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鲁某撤回了离婚起诉。
【裁判结果及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结合报警记录、病例资料可以确认王某对鲁某存在家庭暴力的行为,鲁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有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裁定:禁止王某对鲁某实施家庭暴力。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人民法院受理和审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时,应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无论当事人是否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或起诉后撤诉,人民法院均应为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保护,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对被申请人进行说服教育。本案排除了申请人可能继续面临的家暴危险,从源头引导家庭成员树立平等相处观念,为处理“不想离但需防家暴”的复杂家庭纠纷提供了可借鉴样本。
案例四
赵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离婚后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有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案情】
申请人赵某(女)与被申请人陆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4年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陆某多次对赵某及其子女进行侮辱、诽谤、威胁,还曾将赵某居住房屋的玻璃砸碎。赵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及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陆某与赵某离婚后,对赵某及其子女经常性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进行侮辱、诽谤、威胁,并将其居住房屋玻璃砸碎,赵某的申请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裁定:一、禁止陆某对赵某及其子女进行骚扰、跟踪,接触;二、禁止陆某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赵某及其子女;三、禁止陆某在赵某及其子女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赵某及其子女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条规定将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范围由家庭成员扩大至曾经具有恋爱、婚姻关系或者以恋爱、交友为由进行接触的人群,更好地预防和制止发生在家庭成员以外关系中的不法行为。本案明确了离婚后亦能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为妇女提供了避免骚扰、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的指引,同时引导理性处理婚恋纠纷,践行法治理念,推动形成反家庭暴力的良好社会氛围。
案例五
张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受害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可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案情】
申请人张某于2017年出生,系李某某(女)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男)的婚生次女。2019年,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2022年,张某由张某某直接抚养。2025年1月,因张某偷吃冰糖,张某某用拖鞋抽打张某面部,导致张某耳膜受伤。2025年3月,因张某在学校犯错,张某某用电线抽打张某身体,造成大面积淤青。当地派出所对张某某作出《家庭暴力告诫书》。随后,公安局对张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金。2025年4月,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张某的抚养权,同时代张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判令张某由李某某直接抚养,张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张某独立生活时止,并责令张某某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裁判结果及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超出正常家庭教育的方式和程度,对张某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裁定:一、禁止张某某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张某某对张某骚扰、跟踪、恐吓。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但生活中有不少父母对孩子的教育依旧停留在“三天不打,上房揭瓦”的粗放方法上,甚至采取超出正常家庭教育程度的暴力方法,给未成年人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本案明确了过度的家庭教育也能构成家庭暴力,亦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年龄、心智及恐惧心理,往往无法独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案明确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可代为申请,帮助其脱离被侵害的困境。
